鄂政發〔2009〕5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工程)實施“代建制”,規范市場秩序,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促進廉政建設,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進“代建制”的重要意義
政府投資工程實施“代建制”是國家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政府職能、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積極穩妥推進“代建制”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2004年起,我省在武漢、襄樊、宜昌、荊門等4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試點情況看,政府投資工程實施“代建制”,對于促進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創新、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成效明顯。同時,“代建制”還可以很好地解決政府投資工程“投資、建設、監管、使用”多位一體的弊端和“三超”(超投資、超規模、超標準)問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政府投資工程實施“代建制”的重要意義,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動“代建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實施政府投資工程“代建制”的范圍
各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投資比重占50%以上(含50%)的工程項目必須實施“代建制”。“代建制”的范圍是:(1)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檢察院、法院,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工程;(2)科教文衛體、民政、勞動社保、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工程;(3)其他非經營性公用事業工程。
水利、交通、鐵路、通信、民航等行業的政府投資工程是否實施“代建制”,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以及搶險救災等特殊項目,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可以不實施“代建制”。
三、嚴格規范政府投資工程代建行為
實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資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代建服務費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招標擇優選定具有代建資格的中介組織或委托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政府投資工程代建機構作為代建單位。
參與政府投資工程代建的中介組織必須是具有甲級建設工程監理、一級以上(含一級)施工總承包、甲級設計資質之一的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
實施“代建制”工程的單位要實行進展情況報告制度。每月25日前向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項目進展情況;工程項目完工移交后,要向相關部門報送代建工作總結報告。要嚴格實行實施代建項目后評價制度。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后,當地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監察、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規劃設計、成本控制、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功能效果等進行檢查和評價。
要嚴格控制“代建制”項目投資管理,代建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由于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施需要的,代建單位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調整概算。凡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以上的,發展改革部門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后,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要加強代建項目的資金管理,要根據工程建設合理工期提出年度投資計劃,按程序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后,財政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按照政府采購和財政直接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四、進一步明確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的職責
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是代建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履行項目管理職責。
使用單位職責是: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提出工程項目使用功能及相關要求;與投資主管部門共同選擇代建單位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投資工程代建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受委托工程項目規模、范圍、內容、難度和復雜程度等約定代建服務收費;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協助代建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協助辦理與項目相關的審批手續,參與項目竣工驗收;負責籌措自籌資金,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出資金撥付建議;與代建單位簽訂廉潔協議書,執行廉政承諾制度。
使用單位有權對代建單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提出批評,責令其改正,并向工程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同時,使用單位要積極支持代建單位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及時完成工程項目代建合同中明確的相關義務。
代建單位職責是:嚴格按照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工程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概算和與使用單位簽訂的代建合同,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組織編報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負責辦理項目相關審批手續;組織開展施工圖設計、工程招標、施工合同簽訂和工程施工全過程管理,并對工程質量、工期和安全生產負責;編制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支出預算,按工程項目進度提出工程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申請,按月向當地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與使用單位共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編制工程財務決算報告,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竣工驗收技術資料整理、編制、移交,向使用單位辦理工程移交手續;與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簽訂廉潔協議書,執行廉政承諾制度。
代建單位對于使用單位提出的未經當地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批準的超規模、超標準建設要求,有權拒絕執行。
五、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代建行為的監管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實施“代建制”工作的領導,把“代建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研究出臺相關管理辦法,促進政府投資工程實施“代建制”工作的健康、順利進行。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投資工程實施“代建制”的各項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對工程項目進行嚴格把關,負責核準工程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對列入省預算內投資計劃項目,根據項
目實施進度,平衡安排年度投資計劃。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工作,對招標投標各個運行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建設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規劃許可、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竣工驗收備案等進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項目的財務管理制度,辦理和監督財務撥款,對財政撥款使用效益進行分析、檢查和監督。審計部門負責對
項目的預算、決算及資金運作實施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負責監察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代建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實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資工程,使用單位未實行“代建制”管理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的代建機構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單位賠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